国际法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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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知识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掌握国际法渊源的概念、种类和作用,国家责任的概念、构成及责任形式,国际条约的解释和国际法院的相关知识。 学时分配:12学时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由以形成国际法的方式和程序。一般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是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国际法的渊源有:
一、国际条约
(一)一般性多边国际条约:大多数国家参加的、为各国开放的、关涉对各国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事项的多边条约。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二)规定客观制度的条约:目的在于为所有国家的利益,就某一国家、土地、水道等特定区域创立普遍适用的客观制度的条约,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三)其他国际条约: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条约,是拘束当事国的特别法律。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在用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时,产生国际法的效力,是国际法的一种渊源。
四、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解释说明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国际法的辅助资料有:
(一)各国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二)司法判例。
(三)在实践中,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辅助资料。

第二节 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是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国家责任的构成
(一)国家责任的构成条件:一国实施了国际不当行为。
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一国国际不当行为有两个构成要素:

  1. 某一行为依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归因于”某一国家;
  2. 该国家行为违背了该国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

(二)排除行为的不当性:在(权利国)同意、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紧急状态、自卫等情况下,一国实施的行为依国际法可排除其不当性,因而不负国际责任。
三、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国家责任体现为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行为国有义务停止其不当行为,并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道歉等方式补偿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受害国有权利要求或迫使行为国履行上述义务,也有权利对行为国采取对抗措施或暂停履行有关义务。

第三节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于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依照一定的规则所进行的说明。
一、条约解释的主体
(一)当事方:对其相互之间的条约有权解释;
(二)国际组织:可依据其职权解释其自身的条约;
(三)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可以对提交给自己的条约进行解释。
二、条约解释规则
(一)依照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其中,上下文包括序言、附件,当事国事先或事后缔结的有关该条约的协定、文书,适用于当事国之间的任何有关的国际法规则。
(二)依据第32条规定:还可使用补充资料,包括准备资料如谈判记录、会议记录、草案以及缔约情况。
(三)解释时遵循的文字规则是:规定作准文字者,以作准文字为准;未规定作准文字者所有缔约国文字同等作准。

第四节 国际法院

一、国际法院的性质和组成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由15名法官组成。
二、国际法院的职权
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 诉讼管辖权分为自愿管辖、协议管辖和任择性强制管辖,其当事者是国家。
  2. 咨询管辖权适用于由联合国的机关和专门机构提起的咨询案,国家无权提出。

三、法院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还可以使用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包括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
四、诉讼程序
包括起诉、书面程序和口述程序、附带程序、分庭程序、判决及其解释与复核等。

复习和思考题:
1、简述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和种类。
2、如何确定和追究一国的国际法律责任?
3、试述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4、解释条约的规则是什么?
5、试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诉讼程序。

拓展阅读书:
1、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
2、Peter Malanczuk,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7th edition,1997, Routledge.
3、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 Law, 5th edition, 2003,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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